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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将废止、促进残疾人就业通知印发、人社部17份文件废止......
2024-03-18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废止,5月1日起施行。
◆ 人社部、中国残联印发通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 人社部:废止17份文件。
◆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 北京:一图读懂,今年北京人社工作计划。
◆ 北京:4月1日起,可查询2023年度社保对账单。
◆ 天津: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 苏州:公积金新政,支持房票安置、住房以旧换新。
◆ 合肥:一地开通公积金线上提取业务。

01
国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废止,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废止的行政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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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人社部、中国残联印发通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严格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收费。依法打击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法定代偿方式。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行“铁脚板+大数据”,免费为有需要的企业和残疾人提供招聘对接服务。

二、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各地要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面向残疾人和招用残疾人企业的收费,明确向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告知劳动权益,帮助更多残疾人到企业就业。

协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帮扶基地、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残疾人的,要协助用人单位同步开发适合的劳动项目,建立关爱联系制度,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监察执法,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中将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作为监管和执法重点,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各地要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助力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落地。要面向用人单位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面向残疾人强化就业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通过劳动实现就业增收,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及时投诉举报侵害自身权益行为。要树立一批促进残疾人就业效果良好的用人单位典型,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03
人社部:废止17份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办法》(人社厅发〔2019〕112号)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了文件清理工作,其中部分文件已被新规定替代。现宣布废止17份文件(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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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推动政策红利精准高效直达各类创新主体,财政部商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按照科技创新活动环节,从创业投资、研究与试验开发、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全产业链等方面对政策进行了分类,并详细列明了每项优惠的政策类型、涉及税种、优惠内容、享受主体、申请条件、申报时点、申报方式、办理材料、政策依据等内容。此外,为便利纳税人对照适用,本书一并附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矩阵表,力求为纳税人提供菜单式和一站式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目录

第一部分 创业投资

一、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二、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
  
二、个人所得税
  
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福建平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 研究与试验开发
  
一、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四、进口税收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五、其他税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四部分 成果转化
  
一、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
  
三、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四、其他税费
  

专利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减免政策

第五部分 重点产业发展
  
一、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政策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动漫企业享受软件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三、进口税收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企业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新型显示企业免征进口关税、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六部分 全产业链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附录 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查询矩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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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北京:一图读懂,今年北京人社工作计划。




06
北京:4月1日起,可查询2023年度社保对账单。

一、2024年4月1日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和社会保险自助终端优先开通电子版《2023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查询打印功能。可查询人员范围为:2023年当年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且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参保人仍为正常缴费或暂停缴费状态。

二、参保人在取得对账单后,请对2023年度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且经所在单位确认,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核对、修改或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

三、为倡导低碳生活、保护环境,2024年优先推行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社保机构自助服务终端、京通小程序、合作银行网点自助机等途径查询打印对账单功能。

为满足个性化需求,如参保人仍需邮寄纸质对账单或希望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对账单,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个人业务登录”后,在“人员信息登记与维护”模块下选择“人员信息维护”,点击“人员信息变更项”下“其他基础信息”一栏,点击“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如将对账单获取方式选为邮寄,需同步勾选“邮寄对账单邮编”和“邮寄对账单地址”进行填写;如将对账单获取方式选为电子邮件,需同步勾选“联系信息”下的“联系电子邮箱”进行填写。

四、2024年3月31前将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电子邮件的参保人,5月1日后可以通过已登记的邮箱地址查询并打印2023年对账单;将获取对账单方式选为邮寄的参保人,5月底前可陆续收到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寄出的纸质对账单。

五、因2022年我市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缓缴单位可申请将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结清。

故凡申请2022年社保费缓缴的单位,如单位缴费部分已于2023年底前还款到位的,可于今年4月1日后,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网上查询途径,重新查询打印2022年对账单,核实缓缴月份单位缴费部分结清费用的情况。

六、今后年度,本市将继续优先发布电子版社保对账单,不主动邮寄纸质对账单。

07
天津: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年3月18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在2024年3月18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08
苏州:公积金新政,支持房票安置、住房以旧换新。


近日,苏州公积金发布新政,住房公积金支持房票安置、住房“以旧换新”。

一、房票安置

为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房票持有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出具的付款凭证等,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二、住房“以旧换新”

为满足购房人“以旧换新”住房消费需求,“以旧换新”置换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以房票安置、“以旧换新”形式购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等参照现有政策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09
合肥:一地开通公积金线上提取业务。


3月9日,巢湖正式开通住房公积金租房线上提取功能,截至目前,合肥市市本级、肥东、庐江、长丰、巢湖均可实现住房公积金租房线上提取。

2024年至今,全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共9.8亿元,线上办理9.1亿元,占93%;提取笔数共16.2万笔,线上办理15.7万笔,占97%。

肥西目前正在加紧进行数据优化工作,预计4月底前开通相关功能,届时,合肥住房公积金租房线上提取实现市县区域全覆盖。


文字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政府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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