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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印发、广州2024最新社保缴费基数发布、三地公积金政策调整......
2024-03-11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京津冀:《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印发。
◆ 广州:2024最新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 北京:关于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
◆ 石家庄:开始办理年度贷款贴息业务。
◆ 哈尔滨: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
◆ 内蒙古:4月1日起,将公积金个人贷款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 陕西:3月起,这类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取消。
◆ 乌鲁木齐: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01
京津冀:《京津冀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印发。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京津冀地区劳务派遣市场协同有序健康发展,完善劳务派遣领域治理体系,逐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京津冀地区实际,制定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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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广州:2024最新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近日,广州社保缴费基数表有最新调整,涉及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

一、用人单位适用



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三、退休延缴人员适用



注: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4.5%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6.5%。

03
北京:关于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


3月5日,北京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药品配备管理

查找配备不足药品,补齐社区短板。确定适宜开具长处方的慢性病病种范围,对照三级医疗机构慢性病常用药品品种规格,查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不足的药品,并做好相应药品采购和储备。慢性病常用药品各品种规格纳入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各级医疗机构均可按需采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做好药品库存规划,完善药品登记。医疗机构针对常用慢性病药品品种规格,科学规划药品库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调整药品包装规格,贴合临床需求。针对部分药品包装规格不符合临床需求、影响长处方开具的问题,鼓励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慢性病药品包装规格为7天用量的倍数,并对持有人进行年度报告或备案提供指导和服务,从药品生产环节解决药品包装规格不符合临床实际需求的情况。(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二、完善诊疗服务和报销政策

加强用药品规衔接,延续处方服务。推进三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用药可供应的品规一致,结合居民个性化用药需求,切实满足高血压、糖尿病两类疾病用药。加强医联体内慢性病患者用药衔接,在保证用药安全前提下,提供处方延续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加快推进线上诊疗,延伸配送服务。针对慢性病患者以老年患者为主,可能存在行动不便等情况,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开通线上诊疗和医保移动支付,鼓励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人不出户、送药上门“一站式”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研究调整报销政策,鼓励社区就诊。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取药的,研究调整部分药品报销政策,取消10%个人先行负担比例。(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家医签约服务

取消首诊转诊限制,促进家医签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取消首诊转诊限制,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支付;未签订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的,仍执行原首诊转诊政策。(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做好重点人群健康监测,完善家医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做好家医签约后高血压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监测,真正发挥家庭医生签约作用,促进有效健康管理。通过电话联系、微信群宣教、门诊随访等形式,做好家庭医生对重点人群慢性病用药指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加强诊疗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支持将二、三级医疗机构诊断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信息数据推送至其健康档案或签约家庭医生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便为患者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改造HIS系统,解除不合理用药限制。医疗机构不断优化医生工作站和门诊处方管理系统,结合行业有关规定和患者需求做好门诊开药服务。指导医疗机构对HIS系统进行改造,解除对慢性病患者开药时长限制,并开展操作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完善考评激励机制

优化考核评价指标,避免负向引导。不断优化完善三医联动绩效考核指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指标,门诊次均费用、门诊次均药品费用等考核需剔除长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影响,避免考评指标负向引导,促进长期处方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深化支付方式改革,试行按人头付费。选取部分紧密型医联体试行糖尿病、高血压两种慢性病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推动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关联年终清算。将长处方考核评分纳入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BJ-GBI)质量评价指标,并与年终清算关联,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诊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落实长处方政策导致的医事服务费损失予以合理补偿。(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六、加强监测分析和宣传引导

加强数据监测分析,建立月度通报制度。建立月度通报制度,对医疗机构长处方落实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科学持续开展监测分析,量化数据反映工作落实质效。(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

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多途径做好政策宣讲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与卫生服务机构之间沟通联系,通过实地调研、现场指导等方式,及时收集、解决卫生服务机构落实长处方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避免因误解政策影响长处方开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经信局)

04
石家庄:开始办理年度贷款贴息业务。


近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公告,将从3月9日起至4月15日开始办理2023年度贷款贴息业务。

◆ 什么是贷款贴息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发放贷款利息补贴的政策措施。

◆ 申请时间

2024年3月9日至4月15日

◆ 贴息对象

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石家庄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或石家庄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
(二)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
(三)借款人在2023年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除外;
(四)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无逾期现象。

◆ 贴息期间

贴息期间为2023年度(以实际扣款日为准)。

◆ 提交资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三)结婚证;
(四)石家庄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总工会核发的《石家庄市困难职工优待证》;
(五)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2份并核验原件。

◆ 办理地点

借款人所购住房在石家庄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到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个贷中心(桥西区新石北路360-1号)申请;借款人所购住房在县(市、区)的,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

咨询电话:0311-68009358

05
哈尔滨: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


为吸引留住高层次人才在哈市落户创业,助力城市全面振兴,根据哈尔滨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关于支持哈尔滨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通知》[2022—27号]有关政策延续执行,政策执行至2027年3月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哈尔滨市关于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高层次人才

二、优惠内容

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贷人购买家庭首套住宅,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高层次人才在哈尔滨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高层次人才申请贷款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
(三)高层次人才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时享受与主贷人同等优惠政策。

其他事项和流程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申请材料

高层次人才学历或职称证书原件;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用的相关材料;公积金贷款需要的其他材料。

06
内蒙古:4月1日起,将公积金个人贷款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信信息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2〕22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我中心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将记入个人征信报告。

二、为维护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避免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款造成不良征信记录,我中心特别提醒广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务必及时关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贷款还款账户余额情况,保证按时足额还款。

07
陕西:3月起,这类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取消。


3月1日起,凡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省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在新就业地接续参保关系,原就业地缴费年限及记录自动归集至新就业地连续计算,切实维护和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

此后,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无需打印缴费凭证或出具凭证编号,更无需在原单位、原就业地经办机构、新单位、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之间“多头跑”“往返跑”。

08
乌鲁木齐: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近日,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发布了《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完善具有乌鲁木齐特色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生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顶层设计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对照《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修订完善《乌鲁木齐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2020年),制定《乌鲁木齐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针对不同年龄、经济状况、类别的老年人,分类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等。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政策优化调整等因素,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林草局、市城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区(县)级养老服务中心统筹指导、承上启下、组织实施功能,发挥其在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整合、信息平台推广应用、行业监管指导等方面的作用。推进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由街道(乡镇)提供至少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设施,采取以空间换服务的方式招募综合服务运营商,打造具备养老服务供需对接、调度监管、老年食堂、老年学堂、康养娱乐、集中养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普惠性养老服务。到2025年,每个区(县)建成1个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60%的街道(乡镇)建有1个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新建小区配套建设、老旧小区补建改建、完整社区示范创建等方式,推进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站)建设,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构建城市地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各区(县)应建立统筹招募机制,由区(县)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协调指导街道(乡镇)对本辖区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配套养老设施、运营方退出后的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站)等设施,统筹招募综合服务运营商,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优化调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定位,将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站)作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的延伸服务网点,为老年人就近就便提供巡视探访、助餐、助医、助浴、助洁等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评价机制,健全运营主体准入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优化调整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各区(县)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按照城乡一体、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原则,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本区(县)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实施,主要内容列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图落位。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开展已建成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补短板行动,城市更新中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

(四)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普惠性养老服务制度,通过土地、规划、融资、财税、人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降低养老服务成本、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为广大中等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国有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参与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五)培育品牌化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加快培育政府引导、有效监管,以养老事业发展为目标、市场化运作、提供多元化综合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聚焦居家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刚性需求,构建普惠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价格可负担、品质可信赖、运营可持续的养老服务。引导支持实力强、服务佳、口碑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资源整合能力,扩大专业化、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依托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网络。鼓励品牌化市场主体承接运营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持续开展社区助老“金色晚霞”工程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全面调查梳理街道(乡镇)辖区内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和全天候响应。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养老服务”,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建设环境优美、生活便捷、设施与服务配套的康养社区,探索推进康养社区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旅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支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持续推进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为有需求的重度失能(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牵头单位:市房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健全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聚焦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刚性需求,推动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助餐主渠道作用,积极发展养老机构网点辐射供、社会餐饮企业分散供、中央厨房连锁供、老年餐桌补充供等多元化助餐方式,推动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制餐分餐送餐相配套,市场化、可持续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在助餐需求少、老年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倡导由亲属、邻居等提供互助性质助餐服务。强化养老助餐信息化支撑,实现供需精准匹配、动态无感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九)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统筹考虑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规划建设,支持区(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和乡镇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以老年人经济状况和照护需求评估为基础的入住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其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重点为经济困难失智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和有住养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光荣院应优先安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老年现役军人家属住养,并对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抚对象给予适当优惠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向社区、老年人家庭延伸提供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推动养老服务中心迭代升级。大力发展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强化养老照料中心养老助餐、日间照料、社区助老等居家社区辐射功能。推动由政府无偿提供设施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加快转型升级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十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执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标准,统筹现行老年人能力、健康、残疾、照护等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全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作为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二)推动信息数据整合共享。加强老年人口户籍信息、婚姻信息、医保信息、社保信息、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推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精准识别、动态管理、主动响应、差别服务等制度机制,逐步实现从“被动保障”到“主动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定制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三)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乡镇(街道)社工站、社区(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对辖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六助”服务。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制度,鼓励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亲属邻里等,定期入户巡访特殊困难老年人,并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政策保障。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政府补贴政策,建立分类补助标准,支持护理型床位建设,推动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切实解决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衔接,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支持,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本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占比不低于55%。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等三项重点工程。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保障。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对从事养老服务的管理、护理、专技人员分类开展轮训实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到2025年,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2000人次。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挂钩。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引导养老机构、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站)等根据需要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为老志愿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本市老龄事业发展报告。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

(十八)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效能。继续深化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日常监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行业提质增效。到2025年,一级、二级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和二级、三级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80%以上。实施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估管理,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安全可靠。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服务安全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多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机制,守牢基本养老服务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加强养老服务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发挥市、区(县)两级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研究部署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各区(县)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保障和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基本养老服务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文字来源:劳动法库、广州12345、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西安发布、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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