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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公积金、惠州医保新政3月起施行......
2024-03-04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两部门:部署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
◆ 武汉: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公积金。
◆ 上海: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缴费比例降低。
◆ 太原:住房公积金新政,事关商转公。
◆ 哈尔滨:公积金政策调整,包括“租购并举”等。
◆ 惠州:多项内容调整,医保新政3月起施行。
◆ 重庆:事关医保缴费年限,3月1日起施行。
◆ 西藏:事关医保,降低“两病”患者就医购药负担。

01
两部门:部署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力争用2至3年时间,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性的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加快形成上下贯通、业务联通、数据融通的基层就业服务格局,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

《意见》明确了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服务网点覆盖基层,聚焦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形成覆盖城乡、便捷可及的就业服务圈。

二是服务信息辐射基层,推广“大数据+铁脚板”服务模式,联网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促进供需有效对接,支持街道(乡镇)、社区(村)精准实施就业服务和重点帮扶。

三是服务力量下沉基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下沉基层服务网点开展就业服务,定期组织职业指导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家等深入基层服务网点提供服务。

四是服务模式适应基层,探索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支持基层就业服务网点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动开展就业服务。

五是服务供给支撑基层,
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基层就业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扎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就业服务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人员能力建设,帮助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选树一批基层就业服务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基层就业服务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02
武汉: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公积金。


为了给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增加一个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制度选项,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武汉市委市政府同意,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全面启动。

试点定位为自愿参与、个人缴存、协议管理、自由退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与范围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已连续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缴纳时长满6个月,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都可自愿参与。

二、参与途径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武汉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旗舰店柜面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三、可享权益

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灵活缴存可以享受六大好处:

①低息贷款:按规定缴存、满足贷款条件的,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

②依法计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③利息补贴: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且未发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销户提取时享受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账户结息额的10%。

④税收优惠: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予以扣除。

⑤积分落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纳入我市积分入户指标体系。

⑥提取自由: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本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自由提取,但提取后可能会影响贷款。

四、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缴存”或“自由缴存”方式。

“一次性缴存”是将资金一次性缴存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由缴存”又分为“自主缴存”和“按月扣划缴存”。

“自主缴存”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主动缴存,既可以一个月缴多次,也可以多个月缴一次。

“按月扣划缴存”是委托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从个人关联银行卡中扣划缴存金额。

五、提取方式

有“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方式。

部分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缴存方式为自由缴存的,可以部分提取灵活缴存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后将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和额度。

销户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以提取灵缴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灵活缴存个人账户销户。缴存方式为一次性缴存的,只能办理销户提取。

六、贷款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后,如符合相关贷款条件,在武汉市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普通住房的认定,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机制,鼓励“长缴多贷、多缴多贷”,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七、咨询渠道

了解更多试点详情,可关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武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12329”服务热线咨询。

03
上海: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缴费比例降低。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3月1日起调整为20%,费率降低,权益不变。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人社规〔2024〕3号),明确自2024年3月1日起,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现行的24%调整为20%。

此次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影响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例仍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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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太原:住房公积金新政,事关商转公。


缴存职工于2024年3月1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太原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我中心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本套房产做抵押。

本通知自2024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调整为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购房地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认定。

2.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无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3.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4.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购房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购买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和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购买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

5.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内。

6.在太原市六城区购房的,以六城区房屋套数认定;在三县一市和铁路沿线市(县)购房的,以购房市(县)房屋套数认定,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其房产记录由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取得,三县一市、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其提供其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书面房产查询结果;

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职工个人征信报告等有关渠道取得。缴存职工办理贷款时需同时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二、放宽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

缴存职工于2024年3月1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太原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我中心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

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本套房产做抵押。

三、铁路分中心结合业务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本通知自2024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05
哈尔滨:公积金政策调整,包括“租购并举”等。


哈尔滨公积金最新政策,包括支持“租购并举”有关政策、支持购买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优惠政策,将于3月4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加大对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力度,减少贷款职工购房成本,减轻还款压力,哈尔滨支持“租购并举”政策及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优惠的新政,将于3月4日正式实施。

一、支持“租购并举”政策规定

哈尔滨市缴存职工(含新市民、青年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可将申贷时点一年(12个月)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二、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职工家庭


一是缩短公积金连续缴存期限:

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商品房贷款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限制。

二是提高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倍数:

将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至40倍,充分满足保障性住房购房资金需求。

三是配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借款申请人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时,同等享受以上两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整个家庭购房支付能力。

四是贷款家庭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为减轻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支付首付款压力,支持家庭在申请贷款时,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06
惠州:多项内容调整,医保新政3月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开始,惠州实行医保新政。

一是参保缴费方面

1.可在当年医保年度内按规定中途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范围:资助参保对象、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退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其他确需当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的人员。

2.将可在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并追溯待遇的新生儿范围由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拓宽到符合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新生儿,时间按省要求修改为6个月内(含6个月)。即为:符合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含6个月)内参保的,从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3.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保费时)按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军官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以本人退役金为缴费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职工医保费(不含生育保险费);未就业的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4.根据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明确“2030年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5.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以《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中注明的时间为准;新的续(参)保时间,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截止时间的次月开始计算。

6.明确参保人连续欠缴医保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欠缴期限未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可以补缴,补缴后计入连续缴费时间,期间的医保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反之补缴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期间医保待遇不追溯。

7.考虑到大中专学生参保衔接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将学生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其中入学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基本医保的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或原按学生医保年度参保的大中专学生,从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按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8.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安置地财政按规定缴费人员范围增加“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退役军人”、删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是医保待遇方面


1.普通门诊

参保职工门诊定点机构数量由1家调整为1-2家(如选择2家的,至少1家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参保职工转诊(含急救抢救)的普通门诊政策内费用支付比例由减少10个百分点调整为按相应级别门诊定点机构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门诊定点机构选点范围增加“县区第二人民医院”,未成年人选点范围增加未设置妇幼保健院县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同时,为保障参保人就医需求,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不再设置普通门诊每次支付限额。

2.门诊特定病种

明确门特定点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明确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政策内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3.大病保险

明确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超出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参保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为20万元。另外,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起付标准为2000元,其他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3000元;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7%,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生育保障


未按规定转诊、转院或非急救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生育费用按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待遇执行(参保职工原为2000元定额包干)。

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的,产前检查待遇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执行。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生育待遇执行。

5.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执行。参保人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和门特待遇。

三是医保服务管理方面


1、为方便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明确参保人经转诊(含急救抢救)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联网结算,不需回门诊定点机构报销。

2.参照生育保险零星报销时限,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时限由本次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为就诊结算或出院结算次日起3年内。

四是医疗费用结算方面

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结合按项目付费,探索超支合理分担机制。

参保人经转诊、急救抢救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从普通门诊包干经费总额中列支(经转诊的从转出门诊定点机构普通门诊包干经费总额中列支;急救抢救的从全市普通门诊包干经费总额清算后剩余部分列支,剩余部分不足的分别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07
重庆:事关医保缴费年限,3月1日起施行。


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实现省际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

《办法》明确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成渝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两地办理医保转移,可实现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实施时间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医保退休认定的不适用)。

实施范围

在重庆市和成都市两个统筹区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

缴费年限互认条件

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并将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

医保退休地确认规则


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规则一:任一参保地实缴年限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规则二:在成渝两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但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的,应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规则三:在成渝两地的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规则四: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08
西藏:事关医保,降低“两病”患者就医购药负担。


为降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就医购药负担,市医保局对“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就医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具体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参保年度内,拉萨市高血压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800元,糖尿病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合并报销限额每人每年2000元。


文字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拉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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