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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将开展工伤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江西最低工资上调、个税汇算即将开始......
2024-02-19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即将开始。
◆ 三部门:4月1日起,全国开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 江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 四川: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 南昌:发布集中清理公积金账户公告。
◆ 新疆:3月1日起,这些诊疗项目将纳入医保支付。
◆ 甘肃:出台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 宁夏:修订新版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
◆ 厦门:16条举措支持高技能人才在厦发展。

01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即将开始。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即将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公告明确,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02
三部门:4月1日起,全国开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83号)要求,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2024年4月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选择部分地市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实行试点地市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以下统称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试点期限为一年。通过试点,实现试点地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基本定型,机制运行较为顺畅,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当地工伤职工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坚持就医地统一管理,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服务范围。

(二)结算便捷。坚持为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三)循序渐进。坚持住院费用先纳入,先期以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起步,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地区,协议机构信息系统联通一家上线一家,稳步有序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四)联动共促。坚持参保地与就医地异地就医工作分工明确与责任共担相结合,建立科学有效协同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质量,确保工伤职工获得高质、便捷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五)安全稳健。坚持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严格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基金,切实防范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待遇支付。 

三、明确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

(一)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二)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四、明确异地就医政策

(一)严格备案管理。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和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由参保地所在省(以下简称参保省)统一规定。参保省应引导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有序就医,可合理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要求,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二)明确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

(三)规范待遇政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并在当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五、加强异地就医管理

(一)合理布局异地协议机构。各省应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选择工伤职工就医需求较为集中,管理服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地市开展试点。各省选择确定开展工伤医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的地市数量,控制在本省地市总数的40%以内。试点地市根据实际确定本市相应协议医疗机构,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增加。试点期间,各省至少选择确定一家协议康复机构和一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实现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直接结算。

(二)实施就医地统一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纳入本地统一管理,为其提供和本地工伤职工相同的服务和管理,相关数据纳入本地统计分析事项。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并将相关内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要加强基金支出管理,通过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监督协议机构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各项目录、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将检查结果充分运用在协议续签、月度结算等环节中。

六、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一)规范转出流程。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以下简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线下收到的备案信息及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协议机构及时获取。

(二)规范就医流程。工伤职工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机构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因伤施治,伤病分离管理,合理诊疗。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规范结算流程。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实行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工伤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提供接口和登录两种模式,支持各省完成费用结算。协议机构应及时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作假。

七、强化异地就医资金管理

(一)明确资金管理方式。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在各省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初始额度确认后按年调整,就医费用各省按季度全额清算。预付金初始额度为可支付半年资金,由各省根据往年跨省异地就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及政策实施后释放效应预估后上报,部级经办机构审核确定。预付金初始额度最晚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拨付到位。

预付金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就医地所在省(以下简称就医省)可调剂使用各参保省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相关费用。

(二)建立跨省综合协调机制。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由参保省与就医省进行划拨。各省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要求,协同做好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试点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通报各省预付金和清算资金按时拨付情况。对拖欠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的参保省,就医省可视情况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终止该参保省的直接结算业务。

(三)明确相关管理事项。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等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预付金在就医省产生的利息归就医省所有。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暂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四)加强风险防控。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各省工伤协议机构的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行为和相应费用纳入就医地工伤保险基金稽核、监管和审计。参保地应加强与就医地沟通协调,建立工伤医疗异地就医管理机制,以大额、高频次、备案期间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支出等为重点,实施费用数据稽核,科学有效开展相关异地就医管理工作。就医地要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参保地开展事后稽核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异地就医工作进展,以异地就医大额费用或疑难案例为重点,适时组织开展联审互查,加大基金支出监管力度。

八、加快工伤保险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

(一)建设全国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组织建设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实现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议机构协同办理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业务,确保备案、结算等信息跨机构、跨层级传递,支持定期结算、清分工伤保险异地就医资金。

(二)加快信息系统联网接入。各省应结合本省工伤保险信息化情况,选择接口或登录模式接入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同时应加快推进省内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联网直接结算。已实现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省份,原则上均需选择接口模式接入,采取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算通道方式的省份,根据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总体要求,组织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工作,实现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协同共享。尚未实现信息系统省级集中的省份,应组织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的协议机构及经办机构,通过登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开展业务办理,在2024年底前完成向接口模式的过渡。

(三)推进社保卡应用。各省要将社保卡作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凭证,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优先发卡,并引导其签发电子社保卡,建立跨省用卡服务机制。要按照全国跨省用卡技术方案和统一接口规范,完成读卡、扫码终端和用卡环境改造,支持跨省用卡鉴权。

(四)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依托全国统一服务入口,为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工伤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就医结算明细查询等服务。各省也应借助本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期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作为落实国务院“跨省通办”、人社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调推进、攻坚克难,纳入目标任务考核管理,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请款,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加强与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落实跨省异地就医各项任务,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期间工作经验成效,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为适时扩大直接结算人员范围和费用结算范围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异地就医人数集中的地区,应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加强机构、人员和办公条件保障,合理配置专业工作人员,并充分调动协议机构的积极性,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现有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拓展多种信息化服务渠道,引导合理有序就医,提供就医地协议机构信息、参保地报销政策信息、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指南、查询投诉等服务。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牵头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于试点结束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适时牵头开展试点评估,加强运行分析,完善工作措施,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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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江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一类区域2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20元/小时

二、二类区域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7元/小时

三、三类区域17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4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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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04
四川: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分散和减轻相关单位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从业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持与超龄等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以及《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前往从业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范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从业单位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六条  劳务协议、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等期满需要进行人员减少的,从业单位填报《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从业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二条(一)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年满65周岁,信息系统及时进行预警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年满65周岁当月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次日起生效,自从业单位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减少或年满65周岁次月失效(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其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发生的从业事故伤害、职业病,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

从业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逾期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依法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同一事故伤害,不得同时提出超龄等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其相关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五)项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级至十级伤残从业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发放伤残津贴,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管理,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入职前健康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业单位应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完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功能模块,在信息系统中建立从业人员标识和统计功能,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工伤保险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税务、共青团等部门和从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对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05
南昌:发布集中清理公积金账户公告。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睡眠账户开展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此次集中清理范围为截至2024年1月31日前,封存2年以上(含2年),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冻结或其他限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清理时间

此次集中清理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以后每年将进行常态化清理。

三、分类清理实施

(一)符合退休、离职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南昌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赣服通等线上办理,也可到中心线下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二)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死亡缴存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就近到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三)缴存职工已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按照一个职工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的规定,应通过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详见“四、各种办理渠道基本操作步骤(三)”。

(四)存在重复开设账户的缴存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

(五)个人基本信息(主要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不正确的,缴存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到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缴存职工单位已不存在的,请缴存职工提供原单位工作关系或社保缴存等相关证明到中心各服务网点,由服务网点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无误后给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四、各种办理渠道基本操作步骤

(一)“南昌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关注“南昌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南昌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服务→个人中心→提取业务的“我要提取”→按对应提取原因进入提取界面;

(二)赣服通

进入赣服通→公积金专区→选择公积金缴纳地为“南昌市公积金”→进入“提取”业务→按对应提取原因进入提取界面;

(三)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

进入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进入“转移接续”界面→点击“立即办理”。

五、工作要求

各缴存单位应对本单位内账户长期封存职工进行核实,信息不正确的及时予以变更;对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应积极联系本单位睡眠账户职工,提醒其尽快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六、咨询电话及办理地址

咨询热线:0791-12345、12329

业务受理地址:

(一)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区办事大厅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洲香江路199号房产交易市场3楼

(二)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95号(海林大厦附楼3楼)

(三)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南昌市民中心服务窗口

地址:红谷滩区北龙蟠街993号南昌市民中心

(四)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南昌县办事处

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1088号县建行三楼

(五)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新建区办事处

地址:新建区礼步湖大道639号(都市未来花园小区门口)

(六)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进贤县办事处

地址:进贤县校前路

(七)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安义县办事处

地址:安义县东门路189号县建行三楼

(八)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湾里办事处

地址:湾里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北面(湾里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积金窗口)

06
新疆:3月1日起,这些诊疗项目将纳入医保支付。

近日,新疆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将肘关节稳定术等125项诊疗项目、高滋斑露等44个医疗机构制剂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一、新纳入诊疗项目支付范围

(一)将肘关节稳定术等116项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1),按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规定,对超出项目内涵、除外内容、支付限定范围规定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规定的支付范围内,按照本地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执行,并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获取更新的诊疗项目目录,及时对码上传,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待遇。

(二)限定支付范围诊疗项目。“体外人工膜肺(ECMO)”调整限定支付范围:限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抢救且符合使用体外人工膜肺指征支付;“中药泡洗治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每日限支付2次;“计算机言语疾病矫治”调整限定支付范围:每日限支付1次。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

(一)将“睾丸细针抽吸术”等9项用于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1),按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管理,限在具备辅助生殖资质的医疗机构辅助生殖治疗使用时支付。

(二)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附件项目所列三级医院价格为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基金支付标准。

三、新纳入医疗机构制剂支付范围

(一)高滋斑露等44个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2),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1号)规定,按乙类药品管理。

本次纳入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属于备案管理的,如发生注销,基金支付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属于注册管理的,如批件有效期(含公示)到期后未再注册批准的,基金支付按效期时间执行,如再注册批准后医保编码发生变化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报备。

(二)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项目与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同步动态调整

今后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动态调整时,涉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诊疗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支付标准)、说明等与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同步动态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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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甘肃:出台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为做好全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加强经办风险管控,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规程》对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后经办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规程》包括总则、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等11章138条,全面落实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六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规程》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经办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拓展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为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在推动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质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提升经办服务便捷化,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使参保单位和个人办事更加便捷。

二是提升经办服务暖心化,明确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的属地原则和工伤待遇支付项目及流程,建立建筑企业24小时网上动态实名申报制度,参保单位通过数据共享办理参保登记,有效保障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服务更加暖心。

三是提升经办服务全域化,明确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省内互认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全省互认,工伤职工在定点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实行全省联网直接结算,逐步实现全省通办,切实减轻工伤职工的“跑腿”“垫付”压力,确保工伤职工待遇不中断。

08
宁夏:修订新版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


近日,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印发新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进一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新版目录修订前共21条,修订后77条,新增56条。”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目录》更加明确,重点将宁夏“三区建设”“六新六特六优”重点产业布局,新型工业化以及我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五大领域,作为全区高层次人才培育、选拔、认定的主要工作目标,将高层次人才选拔认定与服务自治区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进行优化调整完善。

新修订的《目录》认定条件更加明晰,注重以工作实绩、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评价人才,认定条件定性明确、定量清晰、界限明了、实操性强,形成了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杰出人才)、C类(省部级卓越人才)、D类(行业类创新人才)、E类(中青年骨干人才)五个层次。

对B、C、D类划分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经营管理、教育卫生农业、哲学社科和文化艺术等领域,细化完善了各领域人才认定条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梯次认定体系。

新修订的《目录》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宁夏综合竞争力为导向,将更多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创新团队等纳入了认定范围。

新增省(部)级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何梁何利奖”、宁夏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宁夏杰出科技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等4个类别认定条件。

在小类中将葡萄酒酿酒大师和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纳入C类、D类认定范围,将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考核优秀人选纳入E类认定范围,首次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纳入认定范围,以支持自治区重点部门、行业、产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09
厦门:16条举措支持高技能人才在厦发展。


目前厦门市有87万技能人才,其中高技能人才接近30万。近日,厦门市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以促进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技能人才高质量就业为出发点,提出16条举措。

其中,创新学徒制培养模式、探索技能等级认定新做法、开展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试点等都是省内首创,确保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走深走实,为重点产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高技能人才支撑。 


文字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府网、江西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社厅、南昌公积金、新疆医疗保障局、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日报、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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