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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超龄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试行意见、北京可线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2023-11-27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两部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 上海:四部门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
◆ 北京:线上自助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立即生效。
◆ 厦门:公积金政策重磅调整!事关首付与贷款。
◆ 山西: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 山西:将全面实施“互联网+职工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工作。
◆ 广西:公布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 杭州:这些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01

两部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为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规定》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人员范围。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规定》,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规定》明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和违反社会公德等七个方面行为给予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适用处分种类,体现了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要求。《规定》规范了处分的权限与程序,确保处分工作规范、有序。为充分保障受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规定》还专章规定了复核、申诉的救济途径。


《规定》强调,给予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规定》明确,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02

上海:四部门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意见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


本意见所称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三、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高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并实行浮动考核。


五、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七、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因工致残在用工协议或者实习协议期满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九、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做好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教育,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


十一、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今后国家和本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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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北京:线上自助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立即生效。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需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手续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参保区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以登记本人信息、签署个人承诺书的方式进行办理。线上自助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可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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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厦门:公积金政策重磅调整!事关首付与贷款。


为贯彻落实2023年11月15日厦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聚焦解决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和急难愁盼问题,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我市优化部分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


一是阶段性启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住房,政策执行期与2023年9月18日出台的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的执行期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4年9月17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二是完善缩短贷款期限政策。还款满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可申请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业务。缩短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三是新增贷款展期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因借款人失业、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等原因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材料:借款人失业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等;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费用的,应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的,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符合其他情形的证明材料。贷款期间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2.期限: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超过抵押期限的,需办理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延长期限应同时符合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期限。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3.利率: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4.抵押变更:贷款展期经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贷款展期书面协议,并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四是新增还款方式变更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还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将还款方式在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之间变更。


五是支持缴存人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缴存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六是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标准。本市无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本市有1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


上述政策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


05

山西: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山西省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以及其他补充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进行2023年缴费工资申报;未完成2023年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的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年度缴费工资。


2023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新增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后,于参保登记当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年(季、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2023年12月1日后,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完成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建议缴费人优先选择线上渠道办理缴费事项。


用人单位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办税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银行渠道(云缴费APP、协作银行手机APP、银联扫码)、云闪付APP、支付宝、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厅办税窗口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如:参保登记、关系转续、待遇核定等)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06

山西:将全面实施“互联网+职工门诊统筹”医保支付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和待遇享受便捷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试行开展“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服务范围条件及要求


(一)各统筹地区应将以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取得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许可,且信息系统能与省级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以下简称“处方平台”)对接的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服务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门诊统筹和使用个人账户在线就医购药的医保结算服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及门诊慢特病、“双通道”门诊特药等就医购药的医保结算服务。


(二)参保人员登陆互联网医院就诊,医师通过网上问诊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患者开具电子处方,电子处方进入处方平台,参保人员凭电子处方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结算报销,其中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互联网医院或药店直接结算。


(三)互联网医院线上复诊医保处方应当全部进入处方平台,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直接从处方平台下载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互联网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线上或在实体门店购药。


(四)医保互联网医院实行省内互认,各市应将省内其他市已经纳入“互联网+医保服务”并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互联网医院纳入本市门诊统筹、个人账户门诊线上诊疗和处方服务的范围,处方可通过处方平台在省内跨统筹区使用,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配售服务。


二、零售药店纳入“互联网+”医保服务范围条件及要求


已接入处方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开展门诊统筹的“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


通过互联网医院及处方流转平台开展互联网购药医保移动支付的零售药店,以及开展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线上购买非处方药品医保移动支付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医保协议期内定点零售药店,近1年内未被药监(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立案处罚及医保、卫健等部门行政处罚,未被医保经办机构处以中止(暂停)服务协议;


(二)信息系统(包括“进销存”系统)已接入处方平台;


(三)零售连锁药店连锁总部或单体药店取得相关互联网药品经营资质;


(四)具备开通医保移动支付的技术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互联网购药医保移动支付、线下配送的,药品配送不超出本统筹地区范围。


三、互联网医药机构纳入流程


(一)提出申请。互联网医院以及开展医保移动支付的药店(以下简称“互联网医药机构”)持相关资料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省直、太原市医保互联网服务的医药机构统一向太原市医保中心申请)提出申请。


1.互联网医院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诊疗医保支付结算服务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相关资质证照;


(3)《“互联网+”医保服务医师名单》;


(4)医院互联网诊疗管理制度。


2.开展互联网购药医保移动支付的零售药店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药品配售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药品销售的资质证照;


(3)无相关行政处罚承诺书;


(4)通过国家定点医药机构移动支付测试环境申请审批截图;


(5)互联网药品销售内部管理制度。


(二)核对信息。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核查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和药品配售等服务的证照。


(三)系统核验。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包括“进销存”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处方平台对接、医保移动支付技术条件等情况进行核验,确认能满足运行需要。


(四)核准纳入。经核对核验,互联网医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核准纳入医保服务。


(五)报省备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将相关资料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


(六)开通服务。省级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正式开通其互联网诊疗、药品配售及医保支付结算服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互联网医药机构签定补充协议或在年度协议中增加相应内容。


(七)公布名单。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医保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统一公布全省互联网医药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就医购药。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互联网医药机构申报纳入工作,一般在每季度首月开展申报,次月底前完成审核、纳入及公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互联网医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健委《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药品配售和医保支付结算服务。


(二)加强医保处方流转平台管理,建立严密的参保患者个人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处方平台,医保端信息系统服务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医师管理。提供涉及医保互联网诊疗服务、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当是在我省区域内注册、已经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登记并取得统一代码的医保医师。


(四)互联网医药机构要加强诊疗和销售资料管理,能够完整留存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或纸质票据。


(五)互联网医院应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使用真实身份。


(六)互联网医院开具的药品处方,由医院药师及药店药师按规定分别进行审方。


(七)承担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和“双通道”门诊特药供药的药店,应积极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价格,可参照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价格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八)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以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就诊购药满意度等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互联网医院及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协议签订、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费用结算等挂钩。


(九)医保经办机构要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通过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对互联网医药机构处方信息、费用结算明细,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十)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建立互联网医药机构医保处方信息和药品零售价格监测体系。对同一医师短时间在同一或省内不同互联网医院开具大量处方,明显超出人工服务能力的,由属地经办机构进行核查。经核实如属于非接诊医师本人开具或使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等违规行为,按医保服务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医保行政部门处罚,并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理。对销量大、金额高的药品,定期核算全省零售终端平均价、中位价等,各市经办机构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高出平均价、中位价幅度较大的,要进行约谈提示,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年度销售价格高出全省平均价、中位价幅度过大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期结束后可不再纳入定点范围。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和购药医保报销结算的医药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在12月1日前完成改造并按新流程进行申报审核,届时未完成的停止医保报销结算。目前承担“双通道”门诊特药诊疗和药品配售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应当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信息系统改造,12月1日起“双通道”药品处方信息将全部转移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原有模块不再使用。


07

广西:公布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我区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公布如下:


2023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6629元/月,即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到“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使用该数值计算。


08

杭州:这些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现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2年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580元、1880元、1460元。


三、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当地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550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每人每年1248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2023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市、县(市、区),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


十、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三属,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107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提至9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910元。


十二、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提至820元;解放战争时期,提至810元。


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已经高于新标准的市、县(市、区)是否需要另行调整,请各地自行确定。


十三、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文字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人社、北京医保、厦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广西人社、南宁人社、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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