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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APP上线、人社部举行24年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2024-10-28
来源:易才集团

一周新政速递

周一,大家又进入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中,为了帮助大家迅速进入状态,小编为大家准备好了一周新政速递,请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 人社部:举行2024年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并介绍近期重点工作。
◆ 新电子税局APP正式上线。
◆ 四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
◆ 云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 深圳:11月起,这8类药品不纳入医保。
◆ 苏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金额有变。
◆ 合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
◆ 哈尔滨:租房可按月或按季提取公积金。
◆ 天津:公积金政策调整,四种情况被认定为首套购房。

01
人社部:举行2024年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并介绍近期重点工作。

一、就业

·工作进展情况

三季度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1-9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049万人。9月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

一是高质量充分就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提出六方面24项措施。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强化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在推动产业发展中促进就业提质扩容。大力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方式,提高就业政策落实率。1-9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企业减少成本1309亿元。发放稳岗返还资金204亿元,惠及职工5605万人。

二是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统筹推进。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落实新一轮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实施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对2024届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重启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向17万户企业发放9亿元,惠及62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选派4.3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新招募人员已上岗服务。强化脱贫人口就业帮扶,9月末脱贫人口务工3301.6万人。

三是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开展。指导各地聚焦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绿色经济、银发经济等重点领域开展培训,试点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1-9月,向219万人次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36亿元。

四是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组织开展“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为创业者搭建对接平台和渠道。

五是就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北京、上海分别设立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带动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推进全国“一库一平台”建设,打造“大数据+铁脚板”的服务模式。开展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组织线上线下招聘4.6万场,发布岗位需求1720万人次,有效促进供需对接。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帮助10万余家重点企业解决用工需求186万余人次。

六是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
印发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聚焦当前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违规收费等问题,提出针对性管理措施。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聚焦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求职招聘、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研究就业领域增量政策。挖掘就业增长点,强化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加大创业支持力度。

二是扎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深入实施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落实实名服务,加力见习岗位募集。举办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举办全国劳务协作暨劳务品牌发展大会,加强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三是健全高质量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推出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金秋招聘月,保持劳动力市场热度。制定出台技能强企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实施“一带一路”技能筑梦行动。印发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文件。

二、社会保障

·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75亿人、2.45亿人、3.03亿人,同比分别增加1401万人、384万人、377万人。1-9月,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6.1万亿元,总支出5.6万亿元,9月底累计结余8.8万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

一是社保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步推进,前3季度全国统筹调剂资金已拨付到位。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扩大病残津贴适用范围,统一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进展顺利,截至9月,职业伤害保障参保人数978.65万人。

二是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完成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自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提高20元,各地正在陆续发放。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1-9月为2034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9月,向753万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864亿元。

三是社保基金管理和委托投资工作稳步推进。扎实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截至9月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规模1.9万亿元。

四是社保经办服务持续优化。推进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京津冀、川渝、广东六省市完成社保卡“一卡通”区域协同立法和省级立法。全国持卡人数13.86亿人,覆盖98.3%人口,其中领用电子社保卡10.34亿人,覆盖73.4%人口。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推进社保制度改革。做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稳妥有序扩大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实施范围。指导各省份按时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委托投资计划,扩大基金委托投资规模。

二是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推动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三、人才人事

·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制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完善港澳专业人才职称评审机制。全面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截至9月底,累计备案4万家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前三季度已评聘1000多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生物工程技术人员等19个新职业和老年助浴员等28个新工种。

二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开展202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审核。加快推进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印发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三季度新招收1.7万名博士后,组织开展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备案工作。支持县以下全面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

三是技能人才工作取得新成效。组织参加第47届世界技能大赛,取得36金、9银、4铜和8个优胜奖的优异成绩,再次荣登金牌榜、奖牌榜、团体总分第一。推进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聚焦先进制造业领域举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研修交流活动。推进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启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增补工作,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管理。

四是组织开展外国专家相关活动。举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外国专家招待会。组织2024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颁奖仪式,100名外国专家获奖。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完成202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完成年度专家人才服务基层活动和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博士后科研业绩评估考核和基金面上资助。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二是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启动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评价活动。发布一批新职业工种,征集、颁布一批国家职业标准。公布第三届全国技能大赛比赛项目目录,指导各地做好参赛选拔工作。

三是优化外籍人才来华工作服务。完善外国专家服务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举办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

四、劳动关系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各地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持续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二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进一步加强。总结仲裁案件评查工作,提升办案质效。建设调解员仲裁员能力提升平台。部署开展裁审信息比对机制建设试点,以智能化支撑裁审程序衔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三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扎实推进。从4月到9月底,组织工程建设领域“安薪行动”,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加强协同监管、强化数字治理、建设安薪项目等措施,着力推动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全覆盖、实运转。

四是组织全国农民工工作督察。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大农民工工作力度。

·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推进区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二是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社会保险争议典型案例。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调解案例。

三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从11月到明年春节前,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突出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大欠薪治理力度。

五、便民服务

·工作进展情况

加快推进数字人社建设。持续推进社保卡居民服务“一件事”和退休“一件事”,不断扩大社保卡在就业社保、就医购药、交通出行、文化体验等领域的应用,推动退休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及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渠道服务功能,开通161项全国性服务,三季度服务61.75亿人次;开通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等服务事项。

·下一步工作安排

统筹推进实施数字人社建设行动,推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推动人社领域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

02
新电子税局APP正式上线。


近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简称“新电子税局”)已经正式上线。

新电子税局APP目前主要支持安卓系统和iOS系统,已在国内各主流安卓应用市场和苹果APP Store正式上架。全国范围内纳税人可直接搜索“电子税务局”字样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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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四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工资分配制度,探索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行业、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充分体现技能要素价值,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大力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协商范围。各地要以技能人才相对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住宿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等行业以及本地的主导行业和重点发展行业为切入点,在县级以下区域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也可在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街道、乡镇等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就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开展县级以上行业性集体协商。  

二、明确协商内容。可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协商确定本行业或区域内所有技能人才的最低工资,也可通过协商确定不同技能等级的最低技能津贴,明确协商结果的应用范围和相关企业落实的要求等。有条件的行业(区域)可根据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技能人才的不同类别或本行业(区域)通用职业(工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以及各类别、各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协商,分类分级确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 

三、提高协商质量。要广泛听取行业(区域)内企业意见和技能人才诉求,充分收集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水平、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社平工资增长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信息,根据技能人才的岗位价值、技能等级、能力要求、劳动条件以及紧缺急需程度等,参照行业(区域)内相应层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合理确定本行业或本区域内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等事项,不断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规范协商代表产生、要约应约、协商会议、合同订立、职代会审议、公示报送等环节,确保依法合规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四、强化指导落实。各地要加强对集体合同内容和效力的宣传,指导和督促行业(区域)内企业严格履行集体合同,确保支付技能人才工资不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要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在行业或区域技能人才最低工资或最低技能津贴之上,与职工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不同职业(工种)、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部署,强化分工协作,挖掘培育典型,扎实推动工作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优化和改进企业薪酬信息公共服务,及时发布不同职业、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工资价位信息,探索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及时审查集体合同。

各级工会要加强县以下行业(区域)工会组织建设,发挥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用,积极发出集体协商要约,按程序选派职工方协商代表。各级企联、工商联要继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培育企业方协商主体,指导所属行业商协会响应协商要约,引导企业履行集体合同、切实保障和合理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对尚未建立行业商协会的地区,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各省(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统筹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和经验推广,并选取2-3个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工资水平偏低的行业(区域)作为重点联系点,直接指导和推动重点联系点开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协商。要积极研究技能人才分类标准和确定不同类别、不同技能等级技能人才最低工资的考量因素,及时制定和发布技能人才最低工资集体协商示范文本,于年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04
云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所需经费,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者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负责协助和督促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工会、妇女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每年3月8日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宣传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落实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
(四)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等待遇;
(五)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职业技能、心理健康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等知识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并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本单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三)本单位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特殊待遇和岗位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四)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
(二)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劳动岗位;
(三)怀孕不满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劳动岗位;
(五)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原岗复工。确需变动岗位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并允许有1至2周的过渡时间逐步恢复到原定额劳动量。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劳动;
(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出差;
(三)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婴儿满1周岁后,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体弱儿的,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儿的灵活哺乳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2年组织1次含妇科疾病、乳腺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等内容的健康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产后抑郁症或者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并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劳动岗位,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调整,相关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学校、工会等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托育托管服务。所需经费从用人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向托育服务机构进行捐赠。

工会组织可以安排适当配套资金,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可以使用本级工会经费对政策性生育的会员给予托育托管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采用灵活用工机制,探索用工余缺调剂、岗位机动用工池等方式填补工作岗位空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女职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应当按照女职工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协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十八条 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劳动合法权益。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工会组织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未依法组建工会的,属地总工会可以发出《工会组建意见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要求其整改。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工会组织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其改正;经提示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收到建议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予以书面反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因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受到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依据社会信用建设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侵犯女职工劳动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05
深圳:11月起,这8类药品不纳入医保。


自11月1日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有八类药品不纳入医保。


一、这八类药品不纳入医保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二、本次政策有效时间以及其他内容

开始时间:2024年11月1日

有效时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暂定有效期为3年

其他内容:医院制剂可医保支付:支持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纳入《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06
苏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金额有变。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8号)文件精神,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879元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07
合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


10月23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发布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

1、取消以个人名义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的条件限制。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

2、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标准。取消月缴存基数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在当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开户时自主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

3、推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的,每人可获得一次性缴存补贴120元。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二、进一步加大购房和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1、阶段性扩大购房提取范围。2026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合肥市自住住房的,在本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支持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2、推进租房提取按月划转。缴存人在与中心签约的住房租赁机构租房后,可申请按实际已支付房租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

三、进一步优化贷款政策提高缴存保底余额、缴存时间倍数计算标准。计算贷款可贷额度时账户缴存余额由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提高至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内(含1年)、超过1年且在2年以内(含2年)的,缴存时间倍数分别由原来的10倍、15倍统一为15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08
哈尔滨:租房可按月或按季提取公积金。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按照中心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缴存人租房实际需求,推出租房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和租房委托按季提取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租房委托提取协议签订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季)提取协议,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签约条件

1.租住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2.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二)签约对象

缴存人及其配偶。

(三)签约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关联卡;

4.按情形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租住商品住房提取

①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房证明(能够通过不动产部门联网系统核验房产信息的,免予提供);

②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③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

①租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②租金缴纳证明;

③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二、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与解除

协议有效期内,可办理签约金额变更手续;婚姻关系、房产信息或收款账户等发生变化的,须办理解除协议手续。缴存人本人可持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服务部办理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或解除业务。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督导。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推出租房委托提取业务是今年中心惠民实事之一。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分中心要加强对服务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租房委托提取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核、加强培训。各分中心、服务部要严格按照《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试行)》审核,确保业务操作规范且标准统一。同时,需做好政策培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业务精准高效运行。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服务部要广泛宣传中心租房委托提取惠民举措,使缴存人了解掌握租房委托提取惠民政策,尽快体验到新政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9
天津:公积金政策调整,四种情况被认定为首套购房。


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津公积金中心发〔2023〕28号)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在细则中,自2024年10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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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北京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医保局、苏州税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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