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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回顾 | 战“疫”支招,疫情隔离期间劳动法答疑解惑
2022-03-25
来源:易才集团

最近,我国又迎来了新一轮疫情爆发,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工资报酬、劳动合同等问题如何处理,已成为当前企业HR最关心的事情,因此,易才集团于3月23日下午14:00带来《战“疫”支招疫情隔离期间劳动法答疑解惑》直播,参会HR接近2000位,直播间互动十分火爆。


本文为直播课程的精华内容整理,此次活动特邀请到易才集团南大区法律顾问邢洋律师,邢律擅长企业合规、雇佣与劳动、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演讲精彩内容,en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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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记得上一次来跟大家分享疫情的话题,是在2020年年初,直到现在疫情仍未结束。按照目前疫情病例的增长数据,我想有一部分人正处于居家办公的状态,所以今天就来跟大家分享15个疫情期间劳动法的热点问题,以及6个案例分析。希望可以对大家当前工作遇上的一些问题有所帮助。
 
今天的问题答疑主要分为三大类:

  • 隔离期间的工资要怎么发?要发吗?


  • 隔离期间劳动合同要怎么签?


  • 隔离期间的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每一类问题都会有一些引申的小问题,我会用当下的劳动法规、政策,以及一些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答疑。

 

#01

隔离期间的工资要发吗?怎样发?


首先,隔离情形分为医学隔离和防疫隔离。


医学隔离就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所需要实施的隔离措施,通常已经确诊的人员才会适用医学隔离。


防疫隔离比如说政府基于防疫实施紧急措施,包括交通管制,社区闭环管理,比如说现在上海的“2+12”等等,这些都是防疫隔离。

 

我们在今天的直播当中,大部分所说的都是防疫隔离当中的一些措施。
 

那么,这里就引申出了个小问题:


Q1-1:员工因为防疫隔离,期间的工资要发吗?
 
我们先来看一看相关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在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疫情肺炎期间防控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写到:


在隔离措施或者是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也明确规定:

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当中也明确了: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以上的法律法规,统一明确:防疫隔离期间企业需要正常发工资。

 

Q1-2:医学隔离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工资按什么标准来发?


但是有些小伙伴会问到如果不是防疫隔离,而是医学隔离期满后仍需治疗,比如确诊患者结束了医学隔离,但仍需要治疗,这时候工资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新冠患者或者是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即医学观察隔离期,这个期间是不能叫做医疗期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全额发放工资,不能按病假来处理,一旦隔离期满后仍需治疗,这个时候就可以按病假来处理了。

 

病假的工资发放标准,大家可以参照各自所在省市标准及具体公司规定。总之在隔离期满后员工需要治疗,企业在要求员工提供病假单后,就可以按照病假标准发放工资。

 

前面两个小问主要是针对员工被隔离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那么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

 

Q1-3:因为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部分停工停产,这时候工资该如何发放?

 

我们首先来看一看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写到: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大家可以登陆各地的人社局官网,查询具体发放标准。总之,在疫情期间停工停产或者部分停工停产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按照以上标准给员工发放生活费,直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者劳动关系终止。


Q1-4:因防疫隔离,工资可以延迟发放吗?

 

在防疫期间延迟发放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日恰好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没有办法办公,进而延迟发放工资其实是属于合理的,恢复正常办公后及时发放,但是前提是必须告知延迟发放的原因以及预计发放的日期。

 

以深圳为例:

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为疫情导致经营生产困难的,用人单位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发放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如果需要延迟5日以上,需要征得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能超过15日。


Q1-5:以隔离期公司未及时足额发工资辞职,经济补偿能获支持吗?
 

案 例 一 


2017年3月小宁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门总监岗位,月工资3w。2020年3月,公司通知因受疫情影响,公司持续亏损状态,未全面恢复生产前,需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调整,待公司盈利后补发。自3月起,小宁收到的工资均未满3w。

2020年7月,小宁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辞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万元。

——【(2021)沪02民终8048号】

案 例 二


张某是B公司的操盘手,月工资1万元,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B公司经营遇到困难,2020年3月,公司向张某发出《停工待岗通知》,公司将暂停相关项目,张某岗位暂无工作安排,通知张某待岗,待岗期间,3月份工资正常发放,之后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1760元),复工日另行通知,待岗期间的社保、公积金正常缴纳。

2020年5月,张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2020年4月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起仲裁:要求补足未支付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2020)粤0391民初XXX号


其实,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会从公司少发或延迟发放,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来判断。

 

如果因为疫情影响公司遇到困难,而非用人单位的主观原因,此时,员工以公司没有全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大部分的司法审判是不支持的。

 

Q1-6:隔离期间,公司有权单方面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吗?

 

我们来看下相关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8号文规定: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案 例 三


李某在餐饮公司工作,每年有5天带薪年假,公司同意跨年休假。2020年初的疫情,政府要求企业延迟复工复产。餐饮公司即通知全体员工延迟复工,并要求在延期复工期间先休带薪年假。复工后,因李某旷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提出未征得本人同意安排休年假不合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经员工同意,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休带薪年假是否合法。
 
其实,无论是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一安排,也就是说协商的过程不一定要员工同意,但是需要履行这一程序,履行完毕后就可以统一安排。
 

大家固有的观念会认为,年假是需要员工去主动申请的。实际上无论什么情况下,公司都有权统筹安排年假,尤其是在目前处于疫情的状况下,为了降低企业损失,企业可以优先让员工使用年假,对于公司的经营或者是后期的复产之后的管理都是可行的。

 

这里引申出第一部分的最后一个小问:

 

员工因隔离不能去上班,哪里能开具相关证明?

 

以上海为例,上海部分区已开通“随申办”,可以线上办理《居家防疫管控证明》,足不出户即可开具相关证明。

 

此外,隔离点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也会配合被隔离人员开具相应证明,有相关需求咨询隔离点所属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即可。


#02

隔离期间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说到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可能分为几种情况,我们先来看一看第一种情形,因为疫情影响,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Q2-1:隔离期间,试用期可以顺延吗?

 

试用期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变更,不可以延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但是在疫情期间,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比如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员工被隔离了一个月,这个时候经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相应的延长试用期,但是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Q2-2: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劳动者因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或者是其他的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一定要顺延到隔离期或者是紧急措施期满。

 

Q2-3: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未签工资吗?


首先跟大家说说,通过一网通办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可以通过电子签的形式签署电子劳动合同。这样,不见面也是可以完成续签的,所以,在隔离期间没有办法续签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用电子签来避免这一问题。



图片来自老师直播PPT


至于是否应支付双倍未签工资的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个案例:

案 例 四


2021年上海,一员工在疫情期间有两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该员工就提起诉请,主张这两个月企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结果,经过法院审查,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因为疫情导致交通不便或者是员工隔离,造成客观情况下没有办法签署,并非企业故意。所以最终的司法审判中,不支持该员工要求疫情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主张。


#03

隔离期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部分,劳动关系问题,先来看看这一问题:

 

Q3-1:能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吗?


这里有一个实际案例:

案 例 五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张某发现2月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公司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通过互联网申请仲裁。


本案争议焦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拒付工资?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这就是一个民法当中的免责条款。如果因为疫情,民事主体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是劳动法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呢,我们来看看人社部和最高法院《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写到: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这里明确指出,劳动法不引入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为什么呢?

 

因为劳动关系它是一种从属的不对等的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当中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员工在疫情期间,他工资是他的经济来源,影响到他的生存权。如果所有的企业都因为疫情终止不发放工资,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生存权。

 

所以这个案例,法院最终是支持了张某的要求的支付工资的诉请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就按照我们先前提到的,企业因为疫情停工停产的情形标准,给员工发放工资。

 

Q3-2:违反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员工违反了政府的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隔离。这种情况下,影响了用人单位生产、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我们来看下广东高院和人社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中写到: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3-3:员工在隔离前提出离职,但因隔离导致离职手续无法按期办理,现员工反悔要求撤销离职,企业要如何处理?
 
员工提出书面离职送达到公司那一刻,离职就开始生效了,无法撤销。在处理这种员工关系时,假设企业同意,可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同意,即使员工提出诉讼也没办法恢复劳动关系。所以,提出辞职是没有后悔药,大家一定要慎重。

 

Q3-4:隔离结束,拒不返岗,能否认定其为旷工?

 

这里我为大家罗列了一个简单的公式:

 

采取防疫措施+劝导+无客观原因+拒不返岗=旷工

 

即企业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在已采取防疫措施并劝导员工复工,且无其他客观原因情况下,员工拒不返岗,可视为旷工。

 

我们来看最后一个问题:

 

Q3-5:疫情期间,员工拒不接受调岗,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这里也有一个典型案例:


案 例 六


张某与某游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任市场经理(船上收益)职,约定张某理解并承诺愿意服从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调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


2020年初,游轮因受疫情停航。同年10月,公司通知张某调岗,汇报线从船上收益调至产品市场总监,劳动合同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张荣收到调岗通知以工作量增加为由,要求涨薪,并以调岗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调岗安排。为此,公司以张某拒绝完成工作安排为由,连续发出多次警告。张某仍明确拒绝新的工作安排。2020年11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愤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万余元。


——(2022)沪02民终757号


最终的结果我先跟大家公布,仲裁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员工的诉请,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调岗的合理性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双方签的劳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张某理解并承诺愿意服从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所调动岗位,这个是调岗的合同依据。除了合同依据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客观情况,船务公司主要是经营游轮受到疫情影响,停船了,这个时候公司因为这个理由给他进行了调岗,这是自主经营权的一个体现。

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公司多次协商,并且明确他的职位薪资待遇都不改变,这种情况下,这个员工仍然不同意。

以上几个因素都是具有合理性的。所以这个案子除了疫情的状况下,我们还可以从中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从各个方面我们判断调岗行为具有合理性,那么法庭会支持调岗合理性或者是不支持员工的赔偿金诉请。


此次直播的精华回顾到此就结束啦
感谢大家的喜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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