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李胜等5人是某装饰材料厂的技术工人,2004年6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从2006年1月起,该厂由于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厂里连续10个月给李胜等5人只发放60%的工资 .
2006年年底,李胜等5人向厂里提出补发工资,但厂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拖再拖。李胜等5人便向厂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厂以车间人员不足为由拒绝。李胜等5人多次提出辞职,厂里明确告诉他们,如果他们一定要解除合同,单位将不给他们办理转移社会保险手续。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胜等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那么,李胜等人的要求合法吗?他们能够如愿的辞职并且办理好转移社会保险手续吗?本期的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蓝白网劳动关系专家庄静为您详解其中缘由。
本案中,李胜等人的要求当然合法。该单位连续10个月没有足额支付李胜等人的工资,且一拖再拖,已属违法,且在李胜等人合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下,拒绝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再度违法。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且要支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本案中,单位连续10个月只支付60%的工资给李胜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胜等人因而享有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补发工资,索要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权利。李胜等5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两项仲裁请求合法、合理。
既然上述两项要求是合法的,那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就有义务为李胜等人办理好退工手续。退工手续包括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等。现在,单位以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威胁李胜等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在实践中,有很多单位都会出现本案中的做法,以不办理退工手续为要挟,不允许劳动者与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这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各地对这种违法行为都是加以禁止的,有的地方甚至对这种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员工与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