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Tom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就盼着到年关多拿些奖金,好痛快地过个年。没有想到年底却收到财务部的通知——年终奖改在来年的六月发。让他大为恼火。原来,老板因为去年很多人拿了年终奖跳了槽后,造成了很严重的“心理障碍”。推迟发奖时间,可以防止重要的员工拿钱跑路。即使员工跳了槽,也省下了这笔开销。知道缘由后,Tom心里像推倒了五味瓶,想想每月微薄的薪水,本想用年终奖来抚慰一下呢。这样一来,从未想过跳槽的他,也想换个工作了。
那么,老板把“年终奖”改成了“年中奖”,这样就能够防止员工拿到钱以后跑路吗? 这样真的能够节省企业的开销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
就年终奖的发放方法问题来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的HR朋友有所帮助。
毫无疑问,“年终奖”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那么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年终奖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在该日期前支付。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报酬的变更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因此,在此案例中“年终奖”并不是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的。老板单方把“年终奖”改为“年中奖”无效。
另外,有关“年终奖”的另外一个问题也是HR经常头痛的一个问题。“年终奖”是否只发给工作到年底的员工,中途离开的员工有没有权领取?
说到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年终奖”的定义,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规章制度中规定领取“年终奖”的条件是工作到年底的员工,是对这些员工的奖励。那么如果员工中途离开就无权获得“年终奖”。但是,有些公司将“年终奖”定义为年底双薪或奖金,那么中途离开的员工自然会认为这是工资的一部分。即使他们离开了也会要求按比例支付。同理,由于定义不同,即使“年终奖”改为“年中奖”,只要它是上年度的奖金,员工即使离开,也会要求领取。这样作根本无法节省费用。
目前,“年终奖”其实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需要用人单位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定义不明确,在执行时就必然会带来混乱。最近工资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让我们静待国务院关于工资的详细规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