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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不合格”由谁说了算

       案例回放

   王群去年从华中科技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本市一家外贸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时约定:试用期3个 月,每月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王群转为公司正式职工,同时享受公司正式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转正后的合同期限为5年。转眼间,3个月的试用期就快到了,王群认为自己完全能胜工作,看来转正似乎已成了板上钉钉的事情。可是,就在试用期即将届满的前一个星期,她却意外的收到了公司人事部的一封解职信,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终止了与她签订的合同。

   那么,公司单方面已“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合理、合法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试用期是否合格究竟由谁决定”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的HR朋友有所帮助。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充分或没有举证,则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考核试用期内的员工是否合格,但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并且程序合法。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个特殊的期限,即合同有效期已经开始,合同也已经履行,但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有可以相对自由地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个相互适应的过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赋予了双方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建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试用期考核制度。这个制度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向员工书面告知录用条件;
   二、向员工书面告知考核标准,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制度;
   三、做好试用期员工的背景调查工作。

   如果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是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告知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视为员工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范应该是:
   ①给与劳动者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警告→②接受工作的监管→③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而且,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负有举证责任。一旦超过试用期限,哪怕只是超过一天,用人单位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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